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2-03-19 浏览:
第一条 电子显示屏是校园文化建设和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窗口,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为使电子显示屏充分发挥窗口作用,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美化我院学生公寓区宣传阵地,提升校园人文环境品质。我院已建设三块电子显示屏,分别在学生公寓B区一块单红电子显示屏,学生公寓一块E区单红电子显示屏,北校区4号楼一块全彩屏电子显示屏。
第三条 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监督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学院学工部团委负责。下设LED工作组,负责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流程:
必须出示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的书面申请(见附件1)(如果是各分院的书面申请必须有该分院学生科科长的签名和学生科的章;或党总支书记、分院院长的签名和分院的章),到学院学工部团委LED工作组(4号楼201A室)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后进行发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显示屏进行宣传。
第五条 电子显示屏运行时间:
1、在正常教学日运行;
2、7:30至18:30。
第六条 电子显示屏申请发布时间:
1文字文件和视频文件发布时间不得超过3天
2、申请发布时间少于三天的单位,必须在申请发布时间的前一天申请,当天申请一律不以发布。
第七条 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包括:
1、学院需要发布的各类公文,校务公开的有关内容;
2、学院、各部门、各分院和各学生组织重要工作动态、会议通知等;
3、学院大型活动的预告和宣传;
4、学院阶段性的主题宣传内容;
5、有关教育教学宣传内容;
6、重大接待活动(外事接待工作、上级来校检查工作、各类考试考场设点等)的标识与宣传;
7、国内外重要时事、新闻,报刊文摘;
8、学院在重大活动中的获奖喜讯及校园新闻等;
9、天气预报、生活小常识、温馨提示等;
10、学院安排发布的其他信息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以信息发布:
1、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进行有声播放;
2、涉及商业性广告、宗教宣传、反动标语等。
第九条 电子显示屏播放规定: 
1、每学期制订播放计划;
2、日常播出内容包括《新闻联播》、温馨提示、公益广告等,也用于大型活动的宣传以及直播、转播等。
3、正常教学日内9:00-10:00,14:00-15:00播放视频文件;7:30-9:00,10:00-14:00,15:00-18:30播放文字文件。
4、根据学院B、E区条屏宽度的实际情况,申请条屏播放的内容,文字必须精简。
第十条 电子显示屏作为学院对外宣传的主要窗口,各部门、各分院原则上各项活动都应利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发布,停止喷绘、横幅等信息发布形式。
第十一条 电子显示屏作为学院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各部门、各分院如若需播放视频,必须在视频的每一帧上都注明活动名称;若没能附上活动名称,LED工作组可以不允以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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